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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玉林一公交车司机为避让横穿马路电动车致老人摔伤,公交公司被判担责七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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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避让骑电动车横穿公路逆行的男子
公交车紧急刹车
这一刹车惹出麻烦
在车厢过道中的一名六旬老人因此跌倒受伤住院

日前记者获悉
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:
老人因在车厢内走动未及时扶好扶手自负30%的责任;公交公司承担70%的责任,即赔偿老人10万余元。

意外
公交车急刹车,车内老人跌倒受伤

事情要从2015年2月16日下午说起
当时公交公司的黎师傅驾驶7路公交车,在一站点停靠后,年过六旬的刘阿姨上车落座。黎师傅刚启动车辆前行时,意外发生了——一男子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后从对面逆向驶来,黎师傅见状赶紧急刹车。谁知,刹车时刘阿姨正站在车厢过道上,突然的刹车让她站不稳,后退几步后后仰跌倒。刘阿姨上了年纪,这一跌倒还真出了问题,经医院诊断,刘阿姨胸腰椎压缩性骨折。

随后
刘阿姨在医院住院了8天,经过手术治疗后,光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。刘阿姨出院后还要戴着腰带活动3个月,避免弯腰抬重物。
事发后,刘阿姨将公交公司及开车的黎师傅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药费、护理费等14万余元。

调查
事发时老人未及时扶好扶手

事发当时的情形怎样?
公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事发当天公交车上的车载视频监控记录。

视频显示
公交车停靠站点后,刘阿姨斜背一个袋子左手持一个衣物晾晒架上车后,来到靠近前门驾驶员后面的座位坐好。公交车启动前进后,刘阿姨离开座位向车厢后门方向走去,就在她走到后门扶手旁边但又没拉住扶手时,黎师傅急刹车,没拉到车上扶手的刘阿姨跌倒了,从刘阿姨上车到事发,过程不到1分钟。
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
判公交公司赔偿刘阿姨医药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。对于公交司机要不要担责,法院认为,黎师傅驾驶公交车是履职行为,根据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4条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”的规定,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,其本人不承担对刘阿姨的赔偿责任。

我受到了惊吓

终审
公交公司要承担七成责任

一审判决后,公交公司不服
上诉至玉林市中院。对于要全部承担此次事故责任,公交公司觉得委屈:
虽然公司与刘阿姨存在承运合同关系,但公司在履约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,刘阿姨在公交车车厢内随意走动导致自己摔伤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,至少要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。

刘阿姨则认为
本案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,且她本人也不存在过错,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责任。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不属于紧急避险,属于采取措施不当,不能以此推卸责任。此外,公交公司并没尽到提醒乘客上车后注意坐稳扶好的义务。

“刘阿姨在搭乘公交车时因车辆紧急刹车在车厢中跌倒受伤,此事实清楚。”

玉林市中院认为
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正确。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,而旅客也有遵守乘车注意事项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。

刘阿姨在乘车中跌倒受伤,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合同的安全义务构成违约,应当对刘阿姨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而刘阿姨在车辆行驶中离开座位在车厢内走动未及时扶好扶手,存在不遵守乘车规则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的过错,也存在违约的情况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20条规定,结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,对刘阿姨受伤造成的损失,确定为公交车司机承担70%责任,刘阿姨自负30%的责任。


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
刘阿姨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146900余元
由公交公司按责任赔偿102865.49元给刘阿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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